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