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环保、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