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海滩、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水库、江河、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等城市水域,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街巷、城中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文体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广场、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市场、商场、餐馆、旅馆等经营场所及各种摊点,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九)报刊亭、候车亭、助残爱心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讯交换箱、道路窨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确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