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