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期归还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