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印发文件和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文、汉文。

自治县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休、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应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