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治理和管理,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治理、补偿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