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对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干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的;

(二)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的;

(三)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

(四) 向中小企业收费时不出示收费许可证、超过标准收费、不开具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在票据上如实填写规定内容以及违法向企业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

(五) 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小企业财产的;

(六) 接到中小企业投诉、举报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 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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