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审核后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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