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加强设备、设施的曰常维护和保养。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对危险性区域和危险性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设施,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未消除的不得使用。
对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索道、滑道、缆车、游船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旅游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法定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配备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