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征求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在征求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旅游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