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经营摊点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
(二)污染路面和周边环境;
(三)擅自搭建围挡、设置固定设施;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私拉电线、乱设电源,影响用电安全。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