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的护栏、杆件、健身器材、绿化设施等处悬挂、搭放物品,影响市容的;

(二)擅自在道路、沿街楼房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影响市容的;

(三)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倾倒餐厨垃圾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