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当与建筑智能化系统统一设计、同步安装。
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民用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将有关能耗数据传输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以及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送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