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市辖区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管理机构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划报批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入河排污口、倾倒固体废弃物及生活垃圾、河道采砂等污染水体和破坏、侵占河道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已移交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实施行政监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自然植被保护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土地利用和规划控制工作,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矿产开发和建设用地、建(构)筑物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种植业使用化肥、农药的指导,规范畜禽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发展绿色农牧业,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建、财政、交通、卫生、公安、工商、教育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做好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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