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养殖业、种植农作物及使用农药、化肥和含磷洗涤剂;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露营、野炊、水上运动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一切经营性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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