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设未依法处置;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未依法审批;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明知是违法建筑,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备案等手续;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