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法建设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在未获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

乡村违法建筑拆除后当地户籍村民无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难的,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