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不能拆除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依法处置:

(一)实施拆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

(三)部分拆除会影响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以及整体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

前款第三项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根据所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