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电子邮箱和举报电话。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向当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