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