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新区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管廊;
(二)在交通流量较大和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管廊;
(三)给排水以及其他市政管网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四)地下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廊。
有条件的区域,可以适当预留管廊空间和容量,兼顾海绵城市建设、人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