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5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