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及其支流的全流域管理,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实施生态治理,改善大运河水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运河沿线区域的截污纳管建设;在不具备城市、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