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

(二)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三)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各类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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