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同级有关部门、驻州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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