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托驻州部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分行业组建交通、森林消防专业扑火、草原防火、卫生应急救援、通讯应急保障、电力应急保障、青年志愿者等行业应急队伍。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做好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演练等工作,引导志愿者在应急处置中更好地发挥辅助、协调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以具有专业技能员工为主体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应相对稳定,具备专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配备必要的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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