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物体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