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3 火灾预防/Section 3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Article 28Repealed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进行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