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3 火灾预防/Section 2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Article 21Repealed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制度。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