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提拔任免、调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干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征用土地、国有资产处置和拆迁安置等活动;
(四)违反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包庇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七)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