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利用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求,用于改良新增耕地、劣质耕地或者其他耕地的要求和耕作层土壤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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