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市劳动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定期公布职业需求预测情况。市政府应当根据职业需求预测情况,制定和调整居民就业政策。 职业需求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劳动力(包括居民和外来人员)的数量、分布、结构、素质和变化趋势; (二)就业岗位分布和发展趋势; (三)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况; (四)职业教育情况; (五)就业状况调查分析; (六)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第九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确定居民失业率预警线。居民失业率超过预警线时,市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就业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十条 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向市政府计划行政部门申请立项时,投资计划项目分析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新增加就业岗位的预测报告。 立项批准后,市政府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送交市劳动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与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确定和调整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及具体比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规定招用居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就业登记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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