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登记申请已受理但申请登记的事项尚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一)更正登记被受理的;
(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的已有记载申请异议登记被受理的;
(三)利害关系人对正在申请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
(四)房屋被依法查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登记事由消失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办理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