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房屋灭失,权利人申请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