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三)房屋灭失;
(四)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七)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