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Chapter 3 水资源保护和节约Article 26Amended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首先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禁止设置排污口。河道断流前已有的排污口,断流后应当限期关闭。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