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的审计结果和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超过规定期限,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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