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能监察工作。

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市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能监察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