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被监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不同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监察,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篡改证据和有关数据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