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本条例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相关部门对能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