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游泳、滑冰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经劝阻无效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擅自划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洗刷污染水体物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取水引水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不易确定引水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圈占水域养殖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非指定区域钓鱼经劝阻无效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捕鱼、炸鱼、电鱼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投掷杂物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鱼药、农药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向水域排放污水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启闭闸门、升降坝袋、调控水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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