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作业工具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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