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消防标志的;

(二)擅自挤占防火线的;

(三)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镇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和维修不符合所在地消防规划的;

(四)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一)、(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的,应当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