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防标志,不得损毁消防设施。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