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省际边界河道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擅自签订防洪和引用水等工程建设协议,引发边际矛盾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履行有关防洪安全行政审批职责时,因渎职造成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的;
(三)不执行防洪预案和防汛指挥命令,造成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汛期擅自在水库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的。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