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防洪费用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筹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内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抗洪抢险、水毁恢复和防汛物资的储备、补充等。

常设防汛办事机构的正常防汛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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