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在河道、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水口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水管理涉及其他部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申报审查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附具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排水设计方案;
(三)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受理前款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本条例实施前设置的排水口,设置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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