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第一,兴利除害并重的原则,采取蓄、泄、滞、引、补、调相结合的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雨洪资源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集体或者个人兴建集雨蓄洪工程。
平原和山区应当利用现有河道、渠系、集雨工程,科学引用、储蓄雨洪资源。
水库在汛期应当根据雨情、水情、天气预报、工程状况等因素,经科学论证后,按审批权限报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备案,可以动态控制水库蓄水位。
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取就地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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