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对公民不得超过5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1000元。
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所获不正当利益的3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但是对涉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所获不正当利益的3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6